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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54,900,000.00(澳門幣伍仟肆佰玖拾萬圓正),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印務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Alberto Ferreira Leão,莊綺雯(財政局代表)
人員組別 | 職層 | 組別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1 | ||
處長 | 3 | ||
組長 | 1 | ||
科長 | 6 | ||
工場主管 | 3 | ||
高級技術 | 9 | 高級技術員 | 2 |
技術 | 8 | 技術員 | 1 |
翻譯 | - | 翻譯員 | 1 |
資訊 | 8 | 資訊技術員 | 1 |
6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2 | |
印刷 | 7 | 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 | 4 |
專業技術 | 7 | 技術輔導員 | 9 |
5 | 助理技術員 | 5 | |
照相排版操作員 | 6 | ||
攝影暨視聽器材操作員 | 1 | ||
行政 | 5 | 行政文員 | 9 |
印刷工人 | 4 | 排版打字員a) | 1 |
照相平版攝影員a) | 2 | ||
照相平版印刷員a) | 4 | ||
3 | 排字員a) | 7 | |
釘裝員a) | 7 | ||
鑄字員a) | 1 | ||
照相製版員a) | 2 | ||
活版印刷員a) | 2 | ||
照相平版拼版員a) | 1 | ||
照相平版修版員a) | 1 | ||
工人及助理員 | 3 | 熟練助理員a) | 1 |
1 | 助理員a) | 2 |
a)該等職位於出現空缺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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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藥」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三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4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 4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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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文物保護——氹仔和路環」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400,000枚 |
澳門幣二元 | 40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4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九元郵票之小型張 | 4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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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69,882,000.00(澳門幣陸仟玖佰捌拾捌萬貳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a)未有載入二零零二年預算的項目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廉政專員 張裕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辦公室主任 | 1 |
--- | 顧問/技術顧問 | 6 | |
--- | 廳長 | 2 | |
--- | 總調查主任 | 5 | |
--- | 處長 | 2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15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2 |
翻譯員 | --- | 翻譯員 | 3 |
私人秘書 | --- | 私人秘書 | 2 |
辦公室助理 | --- | 辦公室助理 | 1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 |
調查員 | --- | 調查員 | 27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10 |
公關督導員 | 2 | ||
資訊督導員 | 2 | ||
行政人員 | 5 | 文員 | 5 |
工人及助理員 | 1至3 | 工人及助理員 | 10 |
總人數: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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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三)項(2)和(3)分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並按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收入及支出的金額均為$815,757,000.00(澳門幣捌億壹仟伍佰柒拾伍萬柒仟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主席:劉仕堯,副主席:張素梅,委員:姍桃絲,李思豪,關施敏,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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