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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2

刊登日期:

2002.10.7

版數:

1080

  • 馬爾他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馬爾他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第6/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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