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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馬爾他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第6/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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