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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5/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里斯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體育領域的合作協議書》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指定體育發展局為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體育領域的合作協議書》所指活動的主管機構。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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