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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條(六)項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在體育領域的合作協議書》之正式中文本及葡文本。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之間的友誼與合作,共同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以下稱為“締約雙方”,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本協議書旨在根據締約雙方各自的法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推動及加強彼此在體育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體育領域的合作範疇確定如下:
一、體育交流;
二、 培訓、文獻和資訊;
三、 體育活動。
締約雙方通過以下方式在上述各範疇內開展合作與交流:
一、 締約雙方鼓勵及支持運動員及體育團隊的集訓活動;
二、 締約雙方推動並舉辦由雙方代表隊共同參與的表演或比賽活動;
三、 締約雙方通過派遣各自的負責人及技術人員跟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舉辦的活動,促進在組織國際賽事方面的經驗交流;
四、締約雙方協議推動運動醫學範疇的資訊及經驗交流,鼓勵該範疇的醫療人員、研究人員及專家進行研究和開展計劃;
五、鑑於使場地適合進行體育活動的重要性,締約雙方將支持在興建和管理體育設施方面進行專家交流及交換經驗;
六、 締約雙方支持在體育領域內的文獻及資訊交換,尤其是交換兩地公共行政當局出版的刊物;
七、締約雙方促進在培訓體育運動技術人員、領導人員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體育機構人員方面的交流;
八、締約雙方將致力推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葡萄牙舉辦的大型體育活動。
為有效開展各項合作及交流活動,締約雙方應指定主管機構負責進行本協議書所指的活動。
執行本協議書所需的資助,由雙方按以下規則負責:
一、派遣方承擔其抵達目的地前的交通費,但另有特別協議者除外;
二、接待方承擔派遣方抵達目的地後在當地的交通及食宿費用。
跟進及評估交流活動的工作由締約雙方負責。在每項活動結束後,締約雙方必須提交一份總結報告,作為評審、跟進及提出作重新安排的建議之用。
在本協議書所定的合作範疇內,尚考慮到當兩地體育代表或代表團因集訓、適應時差或其他類同原因而需途經或停留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葡萄牙時,締約雙方應予以協助。
一、本協議書在締約雙方各自完成使協議書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並在締約一方收到後發通知起三十日後生效。
二、本協議書有效期為四年,並自動以相同期間續期,但締約一方可在每次有效期屆滿前至少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單方終止本協議書。
三、如協議書被單方終止,一切進行中的交流活動、計劃或項目將維持有效,直至其結束為止。
本協議書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里斯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葡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葡萄牙共和國 |
社會文化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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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及體育國務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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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世安博士 | Dr. Miguel Fon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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