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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6,815,229.97(貳仟陸佰捌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玖毫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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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目編號 | 項目 |
金額(澳門幣) 撥款之追加 |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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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 | 從上年度轉入之結餘 | 26,815,229.97 |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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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營業準備 | 26,815,229.97 |
695 |
不可預計費用之準備 |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炳康 ,執行委員:張國華,何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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