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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九月十六日第50/91/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a)項和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第二十條第一款r)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修改經八月十七日第30/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事章程》第二十五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

一、下列人士有權獲得秘書處的輔助工作:
a)
b)
c)大學校董會主席;
d)部長。
二、
三、
四、

二、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不產生法律效力。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