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2

刊登日期:

2002.4.22

版數:

608

  • 核准修改經八月二十三日第30/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事章程》第二十五條。
被廢止 :
  • 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大學人員通則》。
  •  
    廢止 :
  • 第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在澳門大學增設助理圖書館館長一職,相當於處長級職位。
  •  
    相關法規 :
  • 第470/99/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 第30/SAAEJ/99號批示 - 核准澳門大學人員章程、教學人員章程及研究人員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九月十六日第50/91/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a)項和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第二十條第一款r)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修改經八月十七日第30/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大學人事章程》第二十五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

    一、下列人士有權獲得秘書處的輔助工作:
    a)
    b)
    c)大學校董會主席;
    d)部長。
    二、
    三、
    四、

    二、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不產生法律效力。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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