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2002號法律

公報編號:

6/2002

刊登日期:

2002.2.11

版數:

159

  • 修改第6/96/M號法律。
相關法規 :
  • 第6/96/M號法律 - 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2002號法律 - 修改第6/96/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 法院 - 消費者委員會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02號法律

    修改第6/96/M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6/96/M號法律

    一、第五條增加一f)項,內容如下:

    f) 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遊客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條

    貨物方面之欺詐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a) 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或

    b) 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數量較少之貨物。

    二、屬過失之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罰金。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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