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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以及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許可中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的紙幣,發行限額分別為一百萬、一百五十萬及一百萬張。
一、由中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伍佰圓及壹佰圓新紙幣,保持在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中訂定的所有特徵,但第七條第一款f項除外。對於現在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內容修改如下:
f) 中央部分有下列中、葡文字樣:
二、由中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拾圓新紙幣,保持在九月八日第33/2000號行政法規中訂定的所有特徵,但第三條第一款(七)項除外。對於現在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內容修改如下:
(七) 中央部分有下列中、葡文字樣: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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