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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02號行政法規

增加發行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紙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以及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許可及數量

許可中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的紙幣,發行限額分別為一百萬、一百五十萬及一百萬張。

第二條

特徵

一、由中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伍佰圓及壹佰圓新紙幣,保持在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中訂定的所有特徵,但第七條第一款f項除外。對於現在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內容修改如下:

f) 中央部分有下列中、葡文字樣:

“中國銀行”;
“第2/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分行總經理”及複製的簽名;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日 澳門”。

二、由中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拾圓新紙幣,保持在九月八日第33/2000號行政法規中訂定的所有特徵,但第三條第一款(七)項除外。對於現在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項內容修改如下:

(七) 中央部分有下列中、葡文字樣:

1. “中國銀行”;
2. “第2/2002號行政法規”;
3. “澳門分行總經理”及複製的簽名;
4.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日 澳門”。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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