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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3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之附件,修改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之一月二十二日第21/GM/99號批示之附件一及二。
二、本批示所作之修改,應記入上款所指批示之適當位置,並應在九十日內按官方語言之次序再公佈修改後批示之全文。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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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33,665,000.00(叁仟叁佰陸拾陸萬伍仟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 副警務總監——黃彩冰 副警務總監——馬耀權 警務總長——黃沛華 警務總長——財政局代表 鄧世杰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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