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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1/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1

版數:

2343

  • 核准民政總署的標誌。
被廢止 :
  • 第98/2018號行政命令 - 核准市政署的標誌。
  •  
    相關法規 :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8/2018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民政總署之標誌

    一、核准民政總署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但不影響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 件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民 政 總 署

    色彩印刷說明

    A. 黑色字 
    “民”字及全部中葡文字以100K(全黑)印刷 
    B. 金色塊 
    (4C+金印刷)-青金專色(Pantone 872C) 
    (4C印刷)-以20M、80Y、25C代替金色 
    (單色印刷)-30%黑p
    C. 綠色塊 
    (4C印刷)-75C、100Y(Pantone 370C) 
    (單色印刷)-55%黑 
    D. 白色塊 D. Zona bra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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