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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民政總署之標誌

一、核准民政總署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但不影響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 件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民 政 總 署

色彩印刷說明

A. 黑色字 
“民”字及全部中葡文字以100K(全黑)印刷 
B. 金色塊 
(4C+金印刷)-青金專色(Pantone 872C) 
(4C印刷)-以20M、80Y、25C代替金色 
(單色印刷)-30%黑p
C. 綠色塊 
(4C印刷)-75C、100Y(Pantone 370C) 
(單色印刷)-55%黑 
D. 白色塊 D. Zona bra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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