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民政總署之標誌
一、核准民政總署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但不影響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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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民 政 總 署
色彩印刷說明
- A. 黑色字
- “民”字及全部中葡文字以100K(全黑)印刷
- B. 金色塊
- (4C+金印刷)-青金專色(Pantone 872C)
- (4C印刷)-以20M、80Y、25C代替金色
- (單色印刷)-30%黑p
- C. 綠色塊
- (4C印刷)-75C、100Y(Pantone 370C)
- (單色印刷)-55%黑
- D. 白色塊 D. Zona bran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