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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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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

建築鋼結構規章

[ 第1至23條 ] [ 第24至34條 ] [ 第35至42條 ] [ 第43至63條 ] [ 第64至90條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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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核准附於本行政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的《建築鋼結構規章》。

第二條

監察

土地工務運輸局及其他促進公共工程的實體,負責監察對《建築鋼結構規章》的遵守,並跟進其執行。

第三條

正在進行的工程及程序

《建築鋼結構規章》不適用於在本行政法規開始生效之日仍在施工中的工程或准照發出程序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處理中的工程。

第四條

處罰制度

因不遵守《建築鋼結構規章》而適用的處罰制度由專有法規規範。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六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建築鋼結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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