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0/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8/2001
刊登日期:
2001.11.26
版數:
161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經聽取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意見後,發佈本行政命令。
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二條獲任命的下列法官,其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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