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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0/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經聽取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意見後,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二條獲任命的下列法官,其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終審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 (利馬);
中級法院法官Sebastião José Coutinho Póvoas (白富華);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
行政法院法官Lino José B. R. Ribeiro (李年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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