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3/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2

版數:

1176

  • 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標誌。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廢止 :
  • 第135/97/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之標誌。
  •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標誌。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

    一、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附件的標誌式樣使用黑色和白色,而附件的式樣一亦得使用式樣規定的色彩及特徵。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附 件

    式樣一:

     

    A - 綠色 Verde (彩通第342C號 Pantone N1/4 342C)

    B - 金色 Dourado (彩通第871C號 Pantone N1/4 871C)

    式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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