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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附件的標誌式樣使用黑色和白色,而附件的式樣一亦得使用式樣規定的色彩及特徵。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式樣一:
A - 綠色 Verde (彩通第342C號 Pantone N1/4 342C)
B - 金色 Dourado (彩通第871C號 Pantone N1/4 871C)
式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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