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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

一、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之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附件的標誌式樣使用黑色和白色,而附件的式樣一亦得使用式樣規定的色彩及特徵。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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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式樣一:

 

A - 綠色 Verde (彩通第342C號 Pantone N1/4 342C)

B - 金色 Dourado (彩通第871C號 Pantone N1/4 871C)

式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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