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撤銷文化委員會,並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的關於設立該委員會的八月十二日第44/96/M號法令。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