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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之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契約所載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最後文本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間延長至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為着本延期的效力,上述批示關於投注經紀業務的一切規則繼續完全有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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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二日第40/96/M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設立一個專門性質的仲裁中心,在有關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的民事或商事爭議範圍內進行機構自願仲裁,但不得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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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的航班協定。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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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主席為檢察院代表米萬英先生;

(二)各投票站或分站之主席;

(三)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指定之一名委員;

(四)由主席指定之一名秘書,但無表決權。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