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十二月六日第313/93/M號訓令及三月二十一日第75/94/M號訓令,賦予 Joaquim Dillon de Jesus、並由其以“Agência Comercial de Construção, Importação Exportação Pou Kin” 所有人身份持有之第60/93號及11/94號政府許可;
鑑於有關政府許可之持有人並未在規定之期限內繳納相關費用,因此,根據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建議廢止有關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提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十二月六日第313/93/M號訓令及三月二十一日第75/94/M號訓令。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