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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維持一月二十八日第21/84/M號訓令對“The Sumitomo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所作的許可,該公司名稱現已改為“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稱為“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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