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5/2001

刊登日期:

2001.8.27

版數:

969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14/2023號行政法規 - 科技委員會。
  •  
    已更改 :
  • 第15/2015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
  • 第11/2015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
  • 第10/2009號行政法規 - 修改關於設立科技委員會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第17/2005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廢止 :
  • 第1/98/M號法令 - 設立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17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科技委員會委員及顧問。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4/202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註:第14/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根據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的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

    科技委員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性質及宗旨

    科技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一諮詢組織,其宗旨是在制定科技發展及現代化政策方面向政府提供顧問性質的輔助。

    第二條

    權限

    委員會有權限:

    (一)就科技發展及現代化政策方面的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二)設立與其宗旨有關之專責委員會。

    第三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行政長官,並由其任主席;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並由其任副主席;**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及社會文化司司長,並可指定他人為其代表;

    (四)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並可指定該委員會一名全職成員為其代表;*

    (五)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並可指定該委員會一名全職成員為其代表;*

    (六)澳門大學校長;*

    (七)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八)澳門科技大學校長;*

    (九)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十)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技術研究所所長;*

    (十一)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所長;*

    (十二)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的最多二十名在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二、從上款(十二)項所指的公認為傑出的人士中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另一名副主席。***

    三、主席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第一款(二)項或上款所指副主席依次代任。**

    四、第一款(十二)項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0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5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顧問

    行政長官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符合上條第一款(十二)項所述特點的具聲望的外地人士出任委員會顧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09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建議案

    成員可向委員會呈交建議案,建議案最遲應於審議建議案的會議舉行前三十日送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5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運作

    一、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並須最遲於舉行會議前十五日召集;應主席的召集可舉行特別會議;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均以全會形式進行,且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二、委員會可邀請對擬討論的事宜具備特別資歷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但該等實體無投票權。

    三、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摘錄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尤其是所審議的事宜、發表的意見及提出的建議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09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專責委員會

    一、專責委員會的組成由行政長官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以批示訂定,並得邀請可對有關專責委員會的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協助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加入。*

    二、專責委員會有權限發出意見書及提出建議案,而專責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或其指定的協調員召開。

    三、專責委員會可在其職責範圍內就特定工作設立工作小組。

    四、專責委員會的意見書及建議案最遲應在委員會舉行會議前三十日送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00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5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技術及行政輔助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5號行政法規第11/2015號行政法規

    第八-A條***

    * 附加 - 請查閱:第17/2005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15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出席費

    委員會及其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以及獲邀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士,均有權因出席會議而收取出席費,但第三條(一)至(三)項所指的政府成員除外;出席費的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5號行政法規第10/2009號行政法規

    第九-A條*

    財政資源

    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登錄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撥款承擔。

    * 附加 - 請查閱:第10/200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5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廢止

    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