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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1998

刊登日期:

1998.1.5

版數:

2

  • 設立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98/M號法令

    一月五日

    改善經濟增長之輔助工具,以及力求強化切合澳門特有實況之應用研究條件,係構成社會進步之固定因素。

    以學術為基礎,並以簽署議定書或其他交流方式推進之技術能力與組織能力之現代化、高等教育之積極發展、區際與國際合作,能使社會對在不同利益之領域及層次中將出現之新挑戰作出回應。

    因此,宜有較直接負責制定策略性方針之官方實體及人士參與其事,以便對適合本地區在科學及技術範疇內資源之轉變或轉型提供措施及活動,使在該範疇內之計劃得以積極發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設立、性質及目的)

    一、設立科學、技術暨革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為一諮詢機構,旨在就制定本地區科技發展及現代化政策方面之事宜向總督提供顧問性輔助。

    第二條

    (權限)

    委員會尤其有權限:

    a)發出本地區科技發展及現代化政策方面之意見書,並就解決方案作出提議;

    b)就任一成員或專責委員會向其提出之事宜提出建議;

    c)設立與其職責有關之專責委員會。

    第三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總督,並由其任主席;

    b)負責高等教育領域之政務司,並由其任副主席;

    c)負責經濟領域之政務司及負責工務領域之政務司,其得指定代表;

    d)委員。

    二、委員會之委員為:

    a)澳門大學校長;

    b)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c)亞洲(澳門)公開大學校長;

    d)澳門高等學校際學院院長;

    e)教育暨青年司司長;

    f)澳門基金會主席;

    g)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

    h)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主席;

    i)澳門土木程實驗室董事局主席;

    j)澳門發展暨質量研究所所長;

    l)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技術研究所所長;

    m)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所長;

    n)經濟司一名代表;

    o)衛生司一名代表;

    p)由總督以批示指定在科學、技術及革新領域內公認具有功績之人士,最多十名,任期兩年。

    三、委會設秘書一名,由總督以批示指定。

    第四條

    (建議案)

    成員得向委員會呈交建議案,建議案至遲應於分析建議案會議日三十日前送交秘書。

    第五條

    (運作)

    一、委員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至遲於舉行會議日三十日前召集,並得應主席之召集舉行特別會議,兩者均以全體會議形式進行,且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二、委員會得邀請對分析將討論之事宜具備特別資歷之官方實體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但該等實體無投票權。

    三、委員會之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載有所討論事宜之摘要及所發出之意見或所提出之建議。

    第六條

    (專責委員會)

    一、專責委員會有權限發出意見書及作出建議案,而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或其所指定之召集人召開。

    二、上款所指之專責委員會之組成須在聽取委員會之意見後,由總督以批示訂定:個別實體得因對專責委員會之工作可提供專業技術輔助而特別獲邀加入該專責委員會。

    三、專責委員會得在其職責範圍內就特定工作設立工作小組。

    四、專責委員之意見書及建議案應至遲在委員會舉行會議日三十日前送交委員會。

    第七條

    (技術及行政輔助)

    提供予委員會以及倘有之專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技術及行政輔助,由澳門基金會確保。

    第八條

    (負擔)

    一、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之成員有權根據法律之規定收取出席費。

    二、委員會在運作上之負擔,透過登錄於澳門基金會預算之項目支付。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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