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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4/200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4/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4/2000號行政法規

第24/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本行政法規之效力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終止,但不影響本行政法規對在該日期前已獲批出之貸款之適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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