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471,549.82(壹佰肆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圓捌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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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資本收入 | |||||
01 | 歷年帳目之結餘 | -$1,471,549.82 | ||||
收入總計 |
-$1,471,549.82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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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4 | 其他(各項特別工作) | -$1,471,549.82 |
開支總計 |
-$1,471,549.82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羅銳榮——委員:羅佩基——陳鳳娟——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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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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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防止導致牛傳染性海綿狀腦病(俗稱瘋牛症)病原物質的傳染,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公佈了第40/GM/96號批示,禁止進口部份含有牛體成份的藥品。
鑑於牛傳染性海綿狀腦病病原物質可引起人類的新變異型克雅二氏症,並考慮到控制牛源材料來源是被認為最有效的預防方法;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無限期禁止任何含有來自瘋牛症發生地區牛源性成份的藥品,包括製造過程有使用牛源材料之疫苗進口。
二、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的五月二十八日第40/GM/96號批示及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的十月二十一日第75/GM/97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待批之進口准照申請。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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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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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 “ 牛黃解毒片”存有危害公眾健康之因素,第98/GM/96號批示決定無限期禁止進口所有名稱為 “ 牛黃解毒片” 之成藥;
鑑於此類藥物重金屬含量與其所含物質之來源、 品種、 炮製、生產技術和生產過程等方面皆有關係,從維護公眾健康角度看, 只要牛黃解毒片符合以下條件, 保留上述批示已無意義;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之第98/GM/96號批示。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 “ 牛黃解毒片”,可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 已記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二) 已在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在原產國或地區的有權限當局獲得註冊;
三) 已經過官方認可之化驗室對該藥品進行重金屬含量之化驗。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8,730,791.94(壹仟捌佰柒拾叁萬零柒佰玖拾壹元玖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編號 | 項目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 | 歷年賬目之結餘(最初預計結餘之增加) | $ 18,730,791.94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14 | 備用金撥款 | $ 18,730,791.94 |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韋思理——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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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發展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法律》及學生福利基金規章性法規內的資助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的政策,有需要對設於租用的不動產內的私立教育機構發放租賃津貼作出規範。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b)項和第五十三條b)項,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向設於租用的不動產內的私立教育機構發放金錢援助的規則。
二、上款所指的教育機構只要符合本批示規定的條件,可以每年獲發放租賃津貼。
三、上款所指津貼的發放金額最高可以為實際支付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四、每所教育機構各自獲發放的租賃津貼的百分率由教育暨青年局訂定。
五、在訂定有關津貼發放的百份率及進行調整時,教育暨青年局會考慮該私立教育機構的財政狀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盈餘、該機構開辦教育的模式,以及各具體個案的其他重要情況。
六、津貼的發放和續期取決於有關私立教育機構代表在每年九月份向教育暨青年局遞交申請書,並連同下列文件:
一)按照法律簽訂的有效租賃合同;
二)申請津貼時的上一個月份的租金收據。
七、只要符合上款的要件,津貼在九月份開始發放,否則在許可批示作出之日開始發放。
八、在發放津貼期間,倘有關租金實際支付的金額減少,必須就新的金額重新調整津貼發放的百分率。
九、由有關租金實際支付的金額減少之日起計十天之內,該私立教育機構代表應向教育暨青年局申報該事實,否則必須償還不適當收取的款項,並且在一年內不得申請租賃津貼。
十、在每年發放津貼期間,倘租金的金額上升,不會作任何調整。
十一、教育暨青年局倘若對呈交的租賃合同的有效性有疑問時,應徵詢財政局的意見。
十二、本批示在二零零一/二零零二學年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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