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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生物醫學方法所進行的研究及世界衛生組織發出的科學資料,深信使用含有來自牛體活性成分的藥品有傳染牛類海綿狀態腦病(俗稱瘋牛病)病原體的危險性。
認識到該病對人體健康構成損害,已使國際社會,特別是所有歐洲聯盟國家採取預防和消滅該病蔓延的措施。
考慮到本澳市場上也存在含有來自牛體成分的藥品,故有必要採取與歐洲聯盟及其十五個成員國相同的措施,以保障本地區公眾的健康。
基此;總督行使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六款賦予的權能,命令如下:
一、禁止進口附於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上的藥品,終止時限未定。
二、本批示自刊登日起生效,適用於仍待批准的進口許可申請。
命令公佈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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