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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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必要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若干組織單位的職責;
考慮到有關國際法的工作明顯增加;
現時宜重新訂定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目標。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一月五日第28/GM/91號批示及十二月十四日第81/GM/95號批示修改的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現修改如下:
“一、立法事務辦公室繼續以項目組的形式運作,現改名為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二、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為:
﹙一﹚在國際法文書的磋商、簽訂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等階段提供必要的法律技術輔助,尤其是在下列方面:
i)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承擔義務的程序提供法律技術輔助;
ii) 國際組織發出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提議或指令的收集和研究,並就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內的工作作跟進,以及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機關制定法案的草案;
iii)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促進或確保其出席在法務領域內有關多邊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的重要事務及會議作準備工作;
iv) 在參與上段所指的國際組織的有關事務上,準備輔助資料;
v) 促進、編製或統籌編製報告書,回答國際組織的問卷或回覆其要求提供有關法務範疇的其他資料,但以不影響其他機關的權限及與之互相協調為前提;
vi) 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公佈作跟進;
vii) 向公共行政實體和部門提供有關國際法事宜的法律諮詢;
viii) 協調在國際法範疇內須開展的涉及多個領域的活動,尤其是在推廣和公開諮詢方面。
﹙二﹚輔助有關國際及區際法律和司法協助的準備工作;
﹙三﹚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地區所訂立的法律協助協定的執行作協調,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洲聯盟的法律協助協定;
﹙四﹚協助法例及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的資料庫的設立;
﹙五﹚促進國際法及比較法文獻中心的設立;
﹙六﹚協助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工作;
﹙七﹚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亦包括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配合,在法律草擬方面提供輔助,以及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在法規、文書、身份證明文件、合同或協議中提及的經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所設立的立法事務辦公室的提述,均視為對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提述。
三、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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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澳門污水處理廠蓄水池設計、建造、供應、安裝及起動工程」之技術協助、質量控制及測繪支援服務,施工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澳門污水處理廠蓄水池設計、建造、供應、安裝及起動工程」之技術協助、質量控制及測繪支援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325,000.00(叁拾貳萬伍仟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年 $ 200,000.00
2002年 $ 125,000.00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分類項目8.044.018.2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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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6,002,572.65(壹仟陸佰萬零貳仟伍佰柒拾貳元陸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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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16,002,572.65 |
開支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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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0-14 | 備用金撥款 | 16,002,572.65 |
二零零一年四月九日於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校長:姚偉彬教授——副校長:馬許願教授——副校長:黃亞鈞教授——行政總監:黎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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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0,630,087.19(壹仟零陸拾叁萬零捌拾柒元壹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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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10,630,087.19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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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常開支 | ||||||
雜項 | ||||||
05 | 04 | 00 | 03 |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10,630,087.19 |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蕭威利——委員:唐偉良,趙汝民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231,534.55元(壹佰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伍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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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收入 | ||||||
13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1,231,534.55 | ||
收入總計 |
$1,231,534.55 | |||||
開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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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10 | 00 |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1,231,534.55 | |
開支總計 |
$1,231,534.55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委員:容光耀,張鴻喜,區志強,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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