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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8/GM/91號批示

公報編號:

6/1991

刊登日期:

1991.2.11

版數:

569

  • 關於修訂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一及三條條文事宜(更改法律改革辦公室之名稱)。
被廢止 :
  •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 第81/GM/95號批示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其名稱後改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8/GM/91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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