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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81/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51/1995
刊登日期:
1995.12.18
版數:
2947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其名稱後改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
相關法規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第99/GM/98號批示
- 延長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
第98/GM/99號批示
- 命令將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關類別
:
法務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81/GM/95號批示
PDF文本
* 已更改 - 請查閱:
批示第98/GM/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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