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81/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51/1995

刊登日期:

1995.12.18

版數:

2947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其名稱後改為立法事務辦公室)。
被廢止 :
  •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 第99/GM/98號批示 - 延長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
  • 第98/GM/99號批示 - 命令將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81/GM/95號批示

    PDF文本

    * 已更改 - 請查閱:批示第98/GM/99號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