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通過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條,行文如下:
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倘行為人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事實,適用刑罰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本法律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