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條文現修改如下:
a) 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35 人但不超過45人的班,其獲發放的津貼金額定為澳門幣261,000.00元,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b) 學生人數少於35人的班,其獲發放的津貼金額係按a 項所規定的金額除以35再乘以學生的實際人數而得出。
三、 小學教育之津貼金額及有關之遞減率載於本法規所附之表內,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四、 津貼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支付,而第二期則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支付。
a) 小學教育預備班為澳門幣1,160.00元,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b) 小學教育,不得超過按照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發放之津貼最高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學年下學期開始之日。
二、為著八月十八日第34/97/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三條所作援引的效力,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第四條按未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原有行文繼續生效,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