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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9/2001號行政法規

修改普及傾向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

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條文現修改如下:

第三條

(發放津貼)

一、(......)
二、 發放予小學教育預備班之津貼金額係按班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a) 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35 人但不超過45人的班,其獲發放的津貼金額定為澳門幣261,000.00元,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b) 學生人數少於35人的班,其獲發放的津貼金額係按a 項所規定的金額除以35再乘以學生的實際人數而得出。

三、 小學教育之津貼金額及有關之遞減率載於本法規所附之表內,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四、 津貼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支付,而第二期則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支付。

第四條

(私立教育機構之義務)

一、(......)
a)(......)
b)(......)
c)(......)
d)(......)
e) 就所提供之補充性服務收費之最高金額,遵從教育暨青年局提出的有關建議;
f)(......)
g)(......)
h)(......)
二、(......)
三、為第一款e項所規定的效力,私立教育機構就所提供之補充性服務收費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a) 小學教育預備班為澳門幣1,160.00元,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b) 小學教育,不得超過按照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發放之津貼最高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二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學年下學期開始之日。

二、為著八月十八日第34/97/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三條所作援引的效力,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號法令第四條按未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原有行文繼續生效,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