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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9/9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6/1995

刊登日期:

1995.6.26

版數:

928

  • 為普及免費教育訂定對非營利性私立教育機構給予之輔助。
被廢止 :
  • 第20/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免費教育津貼制度——若干廢止。
  •  
    已更改 :
  • 第9/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普及傾向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34/97/M號法令 - 核准並規範包括初中教育在內且於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學年開始之第二階段之普及傾向免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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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私立教學機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0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9/95/M號法令

    六月二十六日

    鑑於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定之原則,尤其是有關所有在澳門居住之人士有權接受教育之原則,以及行政當局為在入學及學成方面創造真正平等之機會而推動發展適當機制之原則,且基礎教育為向所有之人士確保之權利。

    考慮到有必要核准傾向免費教育普及之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教育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傾向免費教育之普及,在第一階段包括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總共七個年級,且於1995-1996學年開始。

    第二條

    (受益人)

    持有居民身分證或臨時逗留證之入讀官立教育機構或非營利性私立教育機構之學生為傾向免費教育之受益人,但該等私立教育機構須加入公共學校網絡,且須透過簽署承諾書承諾履行第四條所定之義務。

    第三條*

    (津貼之給予)

    一、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縮寫為DSEJ)每學年按每位學生撥發津貼給第二條所指之所有私立教育機構。

    二、 發放予小學教育預備班之津貼金額係按班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a) 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35 人但不超過45人的班,其獲發放的津貼金額定為澳門幣261,000.00元,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b) 學生人數少於35人的班,其獲發放的津貼金額係按a 項所規定的金額除以35再乘以學生的實際人數而得出。

    三、 小學教育之津貼金額及有關之遞減率載於本法規所附之表內,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四、 津貼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支付,而第二期則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支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1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私立教育機構之義務)

    一、私立教育機構之義務尤其為:

    a)遵守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以及有關之補充法例;

    b)於學年開始日之一百二十日前呈交管理預算;

    c)每班學生之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d)不收取學費;

    e) 就所提供之補充性服務收費之最高金額,遵從教育暨青年局提出的有關建議;

    f)除有關章程規定之情況外,不得在學年期間開除學生; 如開除學生,應確保其重新安排;

    g)遵守由教育暨青年司制定之假期表及中斷學校活動之時 間表,但不影響各教育機構之組織傳統上所舉辦之活動;

    h)宣傳所實行之免費教育制度。

    二、對上款c項所定限額作出之任何更改,須獲教育暨青年司之事先許可。

    三、為第一款e項所規定的效力,私立教育機構就所提供之補充性服務收費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a) 小學教育預備班為澳門幣1,160.00元,並得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b) 小學教育,不得超過按照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發放之津貼最高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1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行政當局之義務)

    行政當局之義務尤其為:

    a)根據第三條之規定及指定之期限內支付津貼;

    b)向教育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及教學輔助;

    c)向不具備必需專業資格之教員提供在職培訓;

    d)為教員之延續培訓創造條件;

    e)向學校領導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以及助理人員提 供必要之培訓;

    f)在教育資源方面輔助教員及學校;

    g)負責學生保險及向學生提供醫療住院輔助;

    h)促進學生之課外活動及假期活動。

    第六條

    (與其他津貼之不相容性)

    按每位學生給予教育機構之津貼不得與下列者同時發放:

    a)助學金;

    b)學費津貼。

    第七條

    (最後及過渡規定)

    一、教育機構如有意於1995-1996學年加入公共學核網絡,應於本法規公布後四十五日內呈交管理預算。

    二、每班四十五名學生之限制適用於自1995-1996學年開始運作之所有學校之班級。

    三、對於現有之學校,每班四十五名學生之限制之適用,得根據下列時間表而為:

    ——1996-1997:不開設學前教育之學校之小學教育一年級,並在以後之學年中逐漸普及到其他年級;

    ——1997-1998:開設學前教育及小學教育之教育場所之小學教育預備班,並在以後之學年中逐漸普及到其他年級。

    四、在學校之要求下。上款所定之時間表得提前實施。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津貼金額

    每班學生人數 遞減率 遞減後之津貼金額 
    (澳門幣)
    至四十五人 0% 8 500,00
    四十六人至五十五人 40% 5 100,00
    五十六人至六十五人 60% 3 400,00
    六十六人或以上 100% 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97/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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