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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制定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頒授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應遵守的規則,而該法令第五及十五條亦訂定開辦碩士課程及取得有關學位的規定。
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為澳門高等校際學院所有人,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申請開辦工商管理碩士課程,目的為回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求,並提高在此領域的學術及專業地位;
考慮到該課程的學習計劃、學位認可,以及入讀該課程所需的資格,均符合八月十二日第207/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及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的規定;
基於此;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辦工商管理碩士課程。
二、 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於本批示,並成為本批示組成部分。
三、 課程包括以下專業:
四、課程期限最長為兩年。
五、 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六、 課程以英語講授。
七、 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市場學原理 | 42 | 3 |
商業統計導論 | 42 | 3 |
經濟管理學 | 42 | 3 |
會計學原理 | 42 | 3 |
國際商業環境 | 42 | 3 |
總計 | 15 |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組織行為和領導藝術 | 42 | 3 |
資訊系統管理 | 42 | 3 |
市場學 | 42 | 3 |
財務管理 | 42 | 3 |
管理會計 | 42 | 3 |
策略管理 | 42 | 3 |
總計 | 18 |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資訊科技專題 | 42 | 3 |
投資管理 | 42 | 3 |
創業與革新 | 42 | 3 |
研究方法學 | 42 | 3 |
總計 | 12 |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獎勵制度:理論與實踐 | 42 | 3 |
人力資源 | 42 | 3 |
商業應變管理 | 42 | 3 |
團隊發展與管理 | 42 | 3 |
總計 | 12 |
科目 | 課時 | 學分 |
證券市場 | 42 | 3 |
國際財務 | 42 | 3 |
投資管理 | 42 | 3 |
出納管理與定息證券 | 42 | 3 |
總計 | 12 |
科目 | 學分 |
論文 | 6 |
總計 | 6 |
註:具備管理範疇學位的學生可豁免修讀基礎科目,但應至少完成36學分;而具備其他範疇學位的學生,視乎其學術資格而定,應完成36至51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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