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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2001號行政命令

經六月二十一日第53/88/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由政府按被特許人之建議定出用作計算電力售價所必需之參數。

被特許人在二零零零年的業績和經營的進展情況,顯示有能力再次降低收費,正如二零零零年二月重新調整收費時的情況一樣。

因此,被特許人編制了一份被認為是合適的減價百分之二點五的建議書。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六月二十一日第53/88/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

核准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所定A組、B組及C組之新收費參數。

第二條

A組

一、A組分為A1、A2、A3及A4各級。

二、A1級(一般收費)適用於所有不屬於A2級、A3級及A4級之A組用戶。

三、A2級(減低收費)適用於合同所訂功率不高於6.6kVA而在最近六個月內每月耗電量均不高於120kWh之用戶。

四、A3級(社會福利)適用於在社會福利領域方面開展非營利且公認為重要之活動之公共或私人實體。

五、A4級(社會收費)適用於被社會工作局列入社會援助計劃且符合第三款所訂條件之個人用戶。

第三條

B組

一、B組分為B1、B2及B3各級。

二、B1級適用於獲中壓電力供應且以中壓計算之用戶。

三、B2級適用於獲中壓電力供應而以低壓計算之用戶。

四、B3級適用於選擇B組收費並獲低壓電力供應且以低壓計算之用戶。

第四條

C組

一、C組僅適用於合同所訂功率不低於1000kVA/857kW之用戶;是否實際選用該組別取決於合格用戶之明確意願。

二、選擇C組之用戶得嗣後改變其決定,但僅以在第七條所指之高用電季節之月份內,至少有一個月以C組收費繳納電費者為限。

三、C組分為C1級及C2級。

四、C1級適用於獲中壓電力供應且以中壓計算之用戶。

五、C2級適用於獲中壓電力供應而以低壓計算之用戶。

第五條

A組收費

為計算A組之收費,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所指之各項參數值訂定如下:

一、A1級

(一) 參數 a(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之費用):

──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等於或低於3.3kVA:

a×Sc = 8.478(澳門幣)

──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高於3.3kVA但低於或等於6.6kVA:

a×Sc = 19.377(澳門幣)

──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高於6.6kVA:

a = 3.635(澳門幣/kVA)

(二) 參數 b(有功能量之費用):

b = 0.993(澳門幣/kWh)

二、A2級

(一) 參數 a(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之費用):

a = 0(澳門幣/kVA)

(二) 參數 b(有功能量之費用):

b = 0.885(澳門幣/kWh)

三、A3級

(一) 參數 a(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之費用):

與A1級相同

(二) 參數 b(有功能量之費用):

b = 0.911(澳門幣/kWh)

四、A4級

(一) 參數 a(合同所訂之視在功率之費用):

a = 0(澳門幣/kVA)

(二) 參數 b(有功能量之費用):

b = 0.443(澳門幣/kWh)*

*相等於第二款(二)項所指參數 b之數值乘以0.50之積。

第六條

B組收費

一、 為計算B組之收費,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所指之各項參數值訂定如下:

(一) 參數 c(有功功率之費用):

──B1級:

c = 20.409(澳門幣/kW)

──B2級及B3級,包括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定之附加費:

c = 22.148(澳門幣/kW)

(二) 參數 d(“高峰時間”之有功能量之費用):

d = 0.901(澳門幣/kWh)

(三) 參數 e(“非高峰時間”之有功能量之費用):

e = 0.791(澳門幣/kWh)

(四) 參數 f(“高峰時間”之無功能量之費用):

f = 0.359(澳門幣/kVArh)

(五) 參數 g (“非高峰時間”之無功能量之費用):

g = 0.120(澳門幣/kVArh)

(六) 參數 k(加權係數):

k = 0.20

二、每日九時至二十時之十一個小時視為“高峰時間”,其餘十三個小時視為“非高峰時間”。

第七條

C組收費

一、與B組結構相同之雙項收費加重無功能量收費適用於C組用戶,但兩者間之區別在於能量費用之數值,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功率之費用及無功能量之費用之定出等方面。

二、C組收費之各項參數值訂定如下:

(一)有功功率之費用:

(1.1)C1級及C2級之有功功率之費用分別等於上條第一款(一)項為B1級及B2級有功功率之費用參數 c所訂之值;

(1.2)用戶得選擇在非高峰時間及其他時間作“滿負荷雙重計量”。在非高峰時間內量度所得之電位不算入已使用之有功功率方面之計費,僅可影響合同所訂之功率;

(1.3)在無法抄錶之情況下,為估算電費,合同所訂之功率之值視作已使用電位。

(二)能量之費用:

(2.1)低用電季節(十月至五月之八個月)

收費時段 時 間 電力售價
(澳門幣/kWh)
高峰時間
(十一個小時)
9:30至20:30 0.800(*
非高峰時間
(十三個小時)
20:30至9:30 0.747(**
*) 相等於上條第一款(二)項所指參數 d之數值乘以0.888之積。
**) 相等於上條第一款(三)項所指參數 e之數值乘以0.944之積。

(2.2) 高用電季節(六月至九月之四個月)

收費時段 時 間 電力售價
(澳門幣/kWh)
滿負荷時間 
(四個小時)
10:30至13:00
14:30至16:00
1.477(*
高峰時間
(七個小時)
9:30至10:30
13:00至14:30 
16:00至20:30
0.913(**
非高峰時間
(十三個小時)
20:30至9:30 0.772(***
*) 相等於上條第一款(二)項所指參數 d之數值乘以1.639之積。
**) 相等於上條第一款(二)項所指參數 d之數值乘以1.013之積。
***)相等於上條第一款(三)項所指參數 e之數值乘以0.976之積。

(三)無功能量之費用:

(3.1) 在“滿負荷時間”及“高峰時間”,無功能量之費用相等於上條第一款(四)項所指參數 f之費用;

(3.2)在“非高峰時間”內,僅須就電容無功能量計費,該費用相等於上條第一款(五)項所指參數 g 之費用。

第八條

公共照明收費

用作公共照明之電力適用A組之收費,但用作計算之參數 a及 b之數值如下:

a = 0(澳門幣/kVA)

b = 0.791(澳門幣/kWh)

第九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第9/2000號行政命令

第十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

二零零一年三月六日發佈。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