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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6/2000號行政法規

修改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CIIPC)的組成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1/89/M號法令

經八月三十日第43/93/M號法令修改之三月二十日第21/89/M號法令文本第四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四條

(組成)

一、
a)土地工務運輸局(DSSOPT);
b) ;
c) ;
d)政府船塢(ON)。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之代表代任。
三、
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