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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200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7/2000

刊登日期:

2000.7.3

版數:

867

  • 訂定必須有一名檢察院代表出席開標的公共工程承攬價金限額。
相關法規 :
  •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34/2000號行政命令 - 訂定必須有一名檢察院代表出席開標的公共工程承攬價金限額。
  •  
    相關類別 :
  •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的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檢察長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0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訂定公共工程之承攬價金為澳門幣10,000,000(壹仟萬)元,倘超過該金額必須有一名檢察院代表出席開標。

    二、本行政命令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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