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4/200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訂定公共工程之承攬價金為澳門幣10,000,000(壹仟萬)元,倘超過該金額必須有一名檢察院代表出席開標。

二、本行政命令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