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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0

刊登日期:

2000.5.8

版數:

585

  • 核准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專業能力證明書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247/GM/99號批示 - 核准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學徒培訓規章性規定及課程計劃。
  • 第45/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專業能力證明書式樣。
  •  
    相關類別 :
  • 職業培訓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十一月二十二日第247/GM/99號批示核准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學徒培訓規章性規定及有關課程計劃,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專業能力證明書式樣,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印務局專印。

    二、上款所指之式樣是以白底黑字印制,並於四周留有20毫米闊度的白邊。

    三、專業能力證明書應由勞工暨就業局局長或其合法代表人簽發,並於簽名上加蓋該局專用鋼印。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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