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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執行制定學徒培訓法律制度的九月十六日第52/96/M號法令,必須回應本地區生產系統科技發展的需要,設立職業培訓課程,以提升人力資源的價值。
基此;
經學徒培訓委員會建議及聽取職業培訓統籌委員會之意見;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及根據九月十六日第52/96/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規定,下令:
獨一條——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之學徒培訓規章性規定及課程計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一、本規章規範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課程交替式(學徒培訓)制度職業培訓之運作。
二、根據這制度開辦的培訓需遵守以下要件:
a) 設立以類似職業分組的多功能培訓,並提供有關行業人員必需具備的基本知識;
b) 針對從事職業所需之各項要求,提供適合的技術及職業培訓,以跟上技術發展及善用已有的知識,轉到其他技術基礎要求相同的職業。
凡具有相等於九年級學歷、年齡介乎14至24歲的人士可入讀職業培訓。
一、開辦電氣、電子及通訊、汽車維修及保養等學徒培訓課程考慮到以下職業出路:
a)電氣裝置技術員;
b)電子技術員;
c)汽車機電員。
二、為上款之效力,上述職業之專業要求如下:
a) 電氣裝置技術員:
電氣裝置技術員是能夠在規定期限內獨立計算尺寸並進行低壓安裝、檢驗、電氣和機械保護、啟用和維修電氣和電子裝置和儀器的專業人員;
b) 電子技術員:
電子技術員是能夠在規定期限內獨立安裝、檢查、啟用和維修電子裝置和儀器的專業人員;
c) 汽車機電員:
汽車機電員是能夠在規定期限內獨立對汽車進行維修及電氣和機械保養的專業人員。
以學徒培訓制度開辦的電氣裝置、電子及通訊、汽車機電等職業培訓課程的總指引方針,按照下列職業要求訂定:
a) 電氣裝置課程
按照規定的教學大綱內容、規範的技術資料及現行規定,學生畢業時能夠勝任以下工作:
1. 選擇和購置必需的原料,並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 測量該行業特有的電學和非電學的數值;
3. 安裝電線和電纜;
4. 檢查電線和電纜的截面,確定其數值;
5. 安裝照明、加熱、空調、動力及信號系統的供電電路;
6. 安裝和檢查接地裝置;
7. 安裝和檢查防雷裝置;
8. 確定及安裝電和機械的保護裝置;
9. 安裝和修理專門的保護裝置,包括接地裝置,以保護人和財產的安全;
10. 檢查安裝,以保證設備的正確和安全運轉。
b) 電子及通訊
按照規定的教學大綱內容、規範的技術資料及現行規定,學生畢業時能夠勝任以下工作:
1. 挑選和購置必需的原料,並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 測量該行業特有的電學和非電學的數值;
3. 裝配和連接元件和設備,尤其是印刷電路;
4. 安裝、修理和保養家用電器;
5. 安裝、修理和保養數碼設備;
6. 修理和保養模擬和數碼技術之電訊設備和系統;
7. 修理和保養應用於操作和控制工業功率設備上的電子裝置;
8. 檢查、啟用和維修電聲學裝置、紀錄和複製儀器;
9. 安裝和維修保護人和財產的專用裝置;
10. 檢查安裝好的裝置,以保證其安全和正確運轉;
11. 記錄有關工作和工作結果的數據。
c) 汽車機電:
按照規定的教學大綱內容、規範的技術資料及現行規定,學生畢業時能夠勝任以下工作:
1. 挑選和購置必需的原料,並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 測量該行業特有的電學、機械和其他有關的數值;
3. 安裝電氣和電子裝置;
4. 檢查、修理和保養汽油馬達;
5. 檢查、修理和保養柴油馬達;
6. 檢查、修理和保養懸掛、轉向和剎車系統;
7. 檢查、修理和保養液壓系統;
8. 檢查、修理和保養空調裝置;
9. 為了保護人和財產,安裝和修理專門的保護裝置;
10. 檢查裝置,以保證其正確和安全運轉。
一、根據課程計劃,本規章規定之學徒培訓課程為期兩年。
二、為本法規規定之效力,培訓學年為12個月,其中有6個工作日的假期。
三、考慮到上款規定及因強制或自願的公眾假期而停課,各課程每年的實際培訓期為45周。
訂定各課程學生人數的上限,應考慮舉辦機構之實際培訓能力,尤其是考慮人力及技術資源是否能保證學校教育及職業培訓,並考慮勞動市場吸納上述課程畢業生的能力。
一、培訓時間表由培訓機構訂定,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為優先時段,但可根據專業特性訂定其他時間表。
二、如有可能,課程應保留一段時段作為補充培訓,如學員與從業指導及社工的聯繫,以及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一、課程計劃訂定各單元及培訓年期之課時下限。
二、根據可動用之人力及物力、企業所在地及規模,課時之分配可以星期、月、季或年為基礎,但要確保學徒培訓之教學原則。
一、整項課程中,應提供條件,進行學員在課程各領域的形式及持續評核。
二、一般培訓、技術培訓及實踐培訓等領域,應採用知識測驗或考試為評核方式。
三、在不妨礙持續評核下,形式評核應分三段,第三段評核在學徒培訓每年年終進行,並作為反映培訓課程各單元的全年學習成果的整體評核。
四、第三段評核為各培訓單元之年評分。
五、各培訓單元或領域之評分採用0至20分制。
六、一般培訓、技術培訓及實踐培訓之及格平均分為10分。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允許有一個不低於8分的培訓單元或領域,但實踐培訓除外。
八、根據上述各款規定,每年的期末評分,是三個培訓領域得分的平均值。
九、三個培訓領域的成績均及格,方可升級,但在特殊情況及有合理解釋下,准予重讀。
十、學員在兩年培訓期,課程成績及格,可參加專業能力考試。
十一、所有評核資料須記錄於學徒培訓簿冊,並提交典試委員會,作為課程期末評核考慮之用。
十二、第九款及第十款採用「適合」或「不適合」的定性評核方式。
一、學員在兩年培訓期內完成課程各科,可參加由試題委員會及典試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能力考試。
二、專業能力考試必需具備一項根據有關課程的最低要求而制訂的職業操作考試。
二.一、考試由勞工暨就業司委任有關專業技術員負責制訂,並優先考慮相應行業的導師。
二.二、考試包括一個或多個以學徒培訓職業領域最具代表性的工作為基礎的實踐工作,同時應盡量評核在其他培訓領域取得的必需的知識。
一、學徒培訓專業能力期末考試典試委員會成員不少於三名,由公共行政代表及僱主及僱員團體指派相關技術領域之技術員組成。
二、試題委員會由最少三名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員組成,負責組織及制訂專業能力考試,必要時並協助典試委員會評核。
一、學員專業能力考試及格後,獲勞工暨就業司發給專業能力證書。
二、該證書指明課程名稱及有關職業出路;第三級課程獲授予等同高中教育二年級之學歷。
一、學徒培訓委員會有權限解釋本批示及解決遺漏情況。
二、屬本規章涵蓋並完全符合其規定的職業領域所開辦的學徒培訓課程,其已畢業學員可獲發給XII點所指的專業能力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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