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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立法事務辦公室進行,尤其是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多份國際法文件及履行因該等文件而生的國際義務的工作,故宜將為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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