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0

刊登日期:

2000.5.8

版數:

583

  • 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關法規 :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 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立法事務辦公室進行,尤其是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多份國際法文件及履行因該等文件而生的國際義務的工作,故宜將為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