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經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第十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跟進《商法典》的適用情況的關注委員會,其成員參加會議時,應獲發出席費。

二、成員中的獲免除辦公時間限制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及主管人員,不獲發出席費。

三、出席費的金額相當於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十。

四、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而發放的出席費,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許可。

五、因執行本批示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預算支付。

六、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