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7
版數:
49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特許公務員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免予上班。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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