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7

版數:

492  

  • 特許公務員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免予上班。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缺勤、年假及公眾假期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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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特許公務員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免予上班。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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