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7/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7740

  • 核准《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已更改 :
  • 第27/2024號法律 -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11/2001號法律 -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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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16/95號法令 - 核准工業產權法典。
  • 第56/95/M號法令 - 規範商標之保護,以便其得以註冊,並使識別性標誌之權利獲得保護--若干廢止。
  • 第306/95/M號訓令 - 訂定保護商標法規規定之行為所應繳付之費用以及徵收費用之時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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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13/95/M號訓令 - 為商標註冊之效力,核准產品及勞務之分類表。
  • 第97/99/M號法令 - 核准《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 第8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就《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行為而應繳納的費用。
  • 第20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工業產權批給申請的表格及工業產權權利註冊證及證明書的式樣。
  • 第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行為的應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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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 知識產權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9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如需查閱有關內容,請參閱該法律。

    本法規已修改表述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一條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法規公布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此制度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按之前法律授予之工業產權)

    一、為着在澳門產生效力,按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典》之規定授予之工業產權在本地區繼續有效,但必須在該等權利存續期屆滿前履行相關之法定義務;上述工業產權所擁有之法律保障,不得多於本法律制度對由澳門賦予之同等或同類權利所給予之法律保障。

    二、上款所指之權利不受存續期約束時,須在同樣條件下確保其繼續有效,直至在進行中之保護期屆滿為止,有關續展應在經濟司(葡文縮寫為DSE)辦理。

    第三條及第四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五條

    (法律制度之變更)

    將來就《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涉事宜作出之變更,須成為該制度之組成部分,並應透過將所作之更改替代被修改之條文,以及作出必要之刪除及附加,使有關變更置入該制度之適當位置內。

    第六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七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自《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所指之批示公布在《政府公報》上之日起產生效力。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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