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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修改表述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核准附於本法規公布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此制度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一、為着在澳門產生效力,按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典》之規定授予之工業產權在本地區繼續有效,但必須在該等權利存續期屆滿前履行相關之法定義務;上述工業產權所擁有之法律保障,不得多於本法律制度對由澳門賦予之同等或同類權利所給予之法律保障。
二、上款所指之權利不受存續期約束時,須在同樣條件下確保其繼續有效,直至在進行中之保護期屆滿為止,有關續展應在經濟司(葡文縮寫為DSE)辦理。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將來就《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涉事宜作出之變更,須成為該制度之組成部分,並應透過將所作之更改替代被修改之條文,以及作出必要之刪除及附加,使有關變更置入該制度之適當位置內。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七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自《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所指之批示公布在《政府公報》上之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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