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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2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29/GM/98號批示
一、發出證明原產地的文件所徵收的手續費之收入按指定的百分比撥給下指的專門實體:
a)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60% |
b)工商業發展基金會 | 40% |
二、本批示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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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出證明原產地的文件所徵收的手續費之收入按指定的百分比撥給下指的專門實體:
a)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60% |
b)工商業發展基金會 | 40% |
二、本批示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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