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89

刊登日期:

1989.1.16

版數:

147

  • 將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六/八三/M號法令施行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會員(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第4/83/M號法律 - 訂定有關政府房屋出售予承租人規則。
  • 第4/89/M號法令 - 將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六/八三/M號法令施行於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會員(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第50/96/M號法令 - 訂定對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李維士大廈之房屋負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之開始計算日期。
  • 第83/GM/99號批示 - 命令以中文公布一月十六日第4/89/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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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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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9/M號法令

    一月十六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讓予其承租人章程》所規定之貸款優惠制度,適用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所興建或取得之未租賃住宅單位向其會員之出售,亦適用於作出租用途之退回住宅單位向其會員之出售。

    第二條

    上條所指住宅單位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由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所通過之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條

    七月十一日第4/83/M號法律《政府屋宇之轉讓予其有關承租人》所指之不可轉讓的責任及住宅的使用制度,亦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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