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部份被廢止 : | |||
已更改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17/2019號法律 廢止
第69/88/M號法令
八月八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 
第一條至第二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一條
(適用之法律)
上述租賃事宜受本法規之規定規範,亦受都市性不動產租賃之適用法例補充規範。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四條
(期間)
租賃期為六個月;如合同之任何一方不單方終止合同,則讓合同按同一期間相繼默示續期。
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二條
(敕遷)
一、合同解除後,承租人應在三十日內搬離房屋,否則將被強制執行敕遷。
二、透過房屋局之命令進行敕遷;如有需要,保安部隊得給予協助。
三、敕遷命令所針對之承租人在兩年內不得參加房屋局推出之任何分配房屋之競投。
第四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四條
(單方終止之方式及期限)
一、*
二、*
三、如承租人不搬離房屋,則根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敕遷。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六條
(敕遷)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於在租賃合同失效之情況下搬離房屋之事宜。
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92/M號法令
第七十條至第八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八十一條
(罰款)
一、*
二、*
三、如屬第一次違反,房屋局得以警告替代罰款。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
第八十二條*
(上訴)
對科處罰款不服者,得根據一般法之規定提起具中止效力之訴願。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09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