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星期一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副刊
目 錄
共和國國會
第74/88號法律:
- 賦予政府權力以便核准透過在政府公報內刊登在該地區生效之改革民事訴訟法例法律文件而將之伸展至澳門
澳門政府
-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興建及經營焚化中心批給制度的基礎
- 核准發行壹仟圓面額新紙幣
- 管制社會居屋之分配、租賃及管理——撤消
- 修正七月九日第33/83/M號法令第三條一 、二及三款條文(保安司令部顧問)
- 制定以團體外聘用「赴葡就讀計劃」學員制度之條例
- 通過「赴葡就讀計劃》(PEP)的原則——撤消十二月卅一日第195/86/M號訓令
- 為取得經濟房屋,訂定經濟薄弱家庭成員之收入限額以及租金金額
總督辦公室
- 訓令一件,關於頒授英勇勛章予一人士事宜
-
第87/GM/88號批示 訂定居屋協調小組成員以及參加會議技術員之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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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GM/88號批示 關於澳門綜藝館之管理確定撥予澳門市政廳——撤消三月八日第60/85號批示
批 示 摘 錄
政府機關佈告及通告
法律文告及其他
副刊
目 錄
- 授予澳門總督辦公室主任若干職權
總督辦公室
刊登日期:1988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