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1/8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6/1986

刊登日期:

1986.2.8

版數:

438

  • 訂定澳門官立學校文件系統,尤其在發給證明書、證書及文憑、入學註冊、上課次數及所取得學歷之登記等方面,以及訂定官立學校教員參與考試之所得報酬。
已更改 :
  • 更正 - (第11/86/M號法令及第12/86/M號法)。
  •  
    相關法規 :
  • 第32/82/M號法令 - 設立學歷同等制度。
  • 第11/86/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官立學校文件系統,尤其在發給證明書、證書及文憑、入學註冊、上課次數及所取得學歷之登記等方面,以及訂定官立學校教員參與考試之所得報酬。
  •  
    相關類別 :
  • 學歷認可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6/M號法令

    二月八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

    第一條

    (印件式樣)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下稱“公立學校”)及其學校領導機關在本身職責範圍內所使用的印件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二、涉及考試、文憑或畢業證書的印件式樣,由印務局專門製作。

    三、涉及其他行為的印件式樣,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專門製作。

    第二條

    (售賣印件)

    一、上條第二款所指的印件,不得直接售賣予公眾。

    二、印務局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要求,向該局提供其所需的印件。

    三、公立學校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要求提供其校務處所需的印件;向該等學校售賣印件後所得的款項,歸教育基金所有。

    第三條

    (學費及收費)

    應繳的學費或收費以現金支付,有關收入歸教育基金所有。

    第四條

    (註冊)

    一、註冊或重新註冊以及報名考試等行為必須在公立學校辦理,並應使用式樣經核准的專用印件。

    二、〔不生效〕

    第五條

    (證書及文憑)

    一、未經發出倘有的相應文憑,不得發出官方學歷證書。

    二、屬規定有文憑或畢業證書的情況,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方發出該等文件,並須支付收費。

    第六條

    (強制學歷文憑)

    〔不生效〕

    第七條

    (為繼續修讀而發的聲明書)

    一、為在同一教育程度繼續修讀的目的,不會發出學歷證書,只發出明確說明用途的聲明書。

    二、〔不生效〕

    第八條

    (學歷證書)

    一、為上條以外的目的,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可在支付收費後發出學歷證書。

    二、由公立學校的校務處根據存檔文件發出上述證書。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具職權發出下列證書:

    a)在小學及中葡學校的考試或成績及格的證書;

    b)在遵循官立學校教學大綱的私立學校考試或成績及格的證書,有關資料必須有真實記錄,且存檔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有關考試或就讀情況於本法規生效前進行;

    c)〔不生效〕

    第九條

    (附表)

    〔不生效〕

    二月八日第11/86/M號法令第九條所指附表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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